{"msg":"查询成功","code":0,"data":[{"create_time":1719795773000,"year":"2024","id":"868cfec669e74670b8d250793d1c4ba5","time":"2024-07-01","title":"研究院中选佛山市“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day":"07-01","content":"

       5月9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佛山市“十五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遴选公告》,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本次公开遴选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国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经评审小组严格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最终确定8个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序号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课题负责人

1

佛山市“十五五”时期重大问题和发展思路研究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陈伟东

2

佛山市“十五五”时期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思路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王贵虎

3

佛山市“十五五”时期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研究

广东中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王世英

4

佛山市“十五五”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研究

广东省创新战略研究会

陈广汉

5

佛山市“十五五”时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研究

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杨柳慧

6

佛山市“十五五”时期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前期研究

南方新闻网

胡智勇

7

佛山市“十五五”时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广东省现代信用管理研究院

唐明琴

8

佛山市“十五五”能源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广东省能源研究会

佛山环境与能源研究院

于文益

赵吉诗


   近期,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与上述承担单位联系,沟通课题研究方向和重点,办理相关课题委托手续。

衷心感谢所有申请单位及申请人的踊跃报名和积极参与,欢迎继续关注和支持佛山市“十五五”规划工作。

 

  特此公告。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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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4日对外发布《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提出5个方面措施,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统筹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行动计划明确,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加快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

      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围绕企业登记、司法、税务、海关、金融、知识产权等重要领域,健全落地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记录。鼓励地方探索依托“信用分”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推动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全面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方面,行动计划明确,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机制。围绕公务员、律师、家政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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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

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研究生层次中小学教师培养,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吸引优秀人才从教,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学生实行的,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一体设计、分段考核、有机衔接,由中央财政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面向全国,重点为中西部地区省会城市之外的地(市、州、盟)及以下行政区域培养研究生层次中小学教师,不得定向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主城区任教(五个自治区、陆地边境省份、海南省、贵州省、青海省除外)。接受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校招生规模与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与教育发展水平等制定计划,确定各专业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的地(市、州、盟)范围并报教育部审定,倾斜支持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优化公费师范生在省域内的配置。

  第五条 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入学2年内,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教育部等部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按照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录取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三章 分段培养

  第七条 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结合本科前三年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对学生进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综合考核,取得学校推免资格并达到学校硕士研究生录取标准的可推免录取至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于本科第四年开始硕士课程先修学习,所需推免名额统筹下达至学校总推免名额中。退出公费师范生培养的学生,不再具有申请推免资格。

  第八条 部属师范大学统筹设计并实施公费师范生本科4年及教育硕士研究生2年培养方案,实行分流淘汰,切实保障培养质量。完成本科、硕士研究生两个阶段学校规定学业且达到学士、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分别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第四章 履约任教

  第九条 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地(市、州、盟)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国家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十条 研究生一年级课程学习结束后,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公费师范生本科以来的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公费师范生按排序在录取当年公布的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履约任教地(市、州、盟)范围内进行选择,经就读高校确认,在《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中补充履约任教地(市、州、盟)信息。部属师范大学要将确认后的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地(市、州、盟)信息及时报送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接收省份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指导地(市、州、盟)组织用人学校在需求岗位范围内对公费师范生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均须履约任教,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定向地(市、州、盟)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完成履约任务后即修复相关信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强化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经学校考核,因学业水平未达到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或取得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资格但未达到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的,经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除上述情形外,公费师范生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教育部、财政部结合学生违约退费等情况,确定学校年度补助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在就业、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公费师范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鼓励学校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部属师范大学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八条 部属师范大学要建立公费师范生职后专业发展跟踪服务机制,持续给予支持。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在确保履约任教的基础上报考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要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公费师范生创新开展教学,制订五年一周期的专业发展支持方案,有计划地培养公费师范生成长为基础教育领军人才、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推动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

  第十九条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部属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落实、履约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推进部属师范大学统筹各类资源,建设国家师范教育基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 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本科和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教育实践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方案,把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挥部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加强高素质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保障不力的省份,将视情削减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部属师范大学本科一年级至三年级在读师范生,在本科三年级结束后,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接受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申请,经学校考核通过,报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可免试攻读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再履约任教,履约任教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相同。其他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师范生,按原协议约定接受公费教育,并承担履约任教责任。违反《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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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pdf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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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质发〔20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的重要意义

        质量融资增信是指以企业具备的质量能力、资质等质量要素为依据建立的增信机制,为重视质量、追求卓越、具有较高质量效益水平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质量融资增信,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改进金融服务,推进企业走以质取胜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序开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进一步提升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性。

        二、明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

        (一)确定要素范围。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主要包括企业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等五个方面所具备的能力、资质以及获得的荣誉等重要信息。其中,质量信用要素主要指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信用信息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质量管理要素主要指企业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首席质量官设立及获得的政府质量奖等情况;质量品牌要素主要指品牌价值、品牌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质量基础要素主要指企业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的能力和资质等情况;质量创新要素主要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攻关成效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考以上五类要素范围,围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企业融资需求,研究确定本区域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和信息事项。

        (二)规范要素内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制定质量融资增信要素清单,规范信息格式,采集信息内容,提供信息释义。健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采集和实时更新长效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扎实推进质量融资增信重点任务

        (三)推动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对照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适合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制度,将企业名单及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给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大数据功能,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通道及相应工作机制,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降低信息收集成本。鼓励将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建立评价体系。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利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提高金融机构质量融资增信评价能力。鼓励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参与数据共享、数据治理、评价结果建议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控模型等工作。

        (五)优化办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结合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开发相关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信贷流程再造和业务创新,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及审批办理速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质量融资增信服务。

        (六)强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要运用企业信息、公共信用等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各环节信息的动态精准掌握,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及时更新企业的质量融资增信数据。通过联合惩戒等方式,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四、优化质量融资增信保障措施

        (七)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业务开展的工作方案,强化政策配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省、市、县联动,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积极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面向金融机构开展宣传讲解和培训服务,增强金融机构质量意识和素养,提高金融机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能力和水平。金融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介力度,提升质量融资增信产品和服务的知晓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等途径,向广大企业宣传质量融资增信政策,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先进做法和创新成果。

        (九)深化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政府将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推动设立针对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专项担保基金,将质量奖励有关资金用于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研制。促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活动中,更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任务,定期跟踪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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